(2008年5月20日修订)
一、学生必须参加每学期所开设的全部课程的考核。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,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(优秀、良好、中等、及格、不及格)记分。
二、凡正常参加考核,而成绩不及格(或60分以下)者,可参加该门课程补考,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面授教学期间进行。
三、参加补考的学生在补考前按规定申请补考,持学生证参加补考,补考成绩均按及格或不及格记分。
四、一年内补考亦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超过三门次的,按照留级有关规定的情况处理,三门次以内累计到毕业前进行毕业记帐考试。毕业清考前累计不及格课程在五门以内者,准予清考并按规定在清考前办理补考证,清考考试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记分。毕业清考前累计不及格课程在五门以上者,按规定只能参加五门次课程补考,其余课程跟下一级补考,同时延期一年毕业。
五、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,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,不准参加正常补考,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,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后,可参加毕业前记帐考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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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○八年五月二十日